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北京新四军暨华中抗日根据地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京的新四军老战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由新四军老战士及其后代和有志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历史的人士自愿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系统、深入地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经验,坚定崇高信仰,继承“听党指挥、热爱人民、精忠报国、奋斗牺牲”的新四军铁军精神,发扬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为社会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56号方圆大厦702-703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学习、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历史经验,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与爱国主义教育,积极组织和参与有益于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各项活动。
本团体主要承担和开展以下任务及活动:
(一)组织研究和编写有关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历史经验的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纪念文集和革命回忆文章,加强对《铁流》等刊物的编审工作,保证出版的质量;
(二)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光辉业绩和优良传统,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三)组织和参与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的重要人物和重大事件的学术性、纪念性活动。
(四)组织革命后代加快回忆前辈的革命生涯,学习、继承前辈革命精神,努力做好革命精神的传承人;
(五)组织或参与有关研究、宣传新四军和华中抗日根据地优良传统的其他活动,如宣讲、书画、歌咏、影视、扶贫、联谊等各种活动。
(六)采取多种形式,尽力为新四军老战士老同志及老根据地的发展服务,扎实开展敬老学老爱老活动。
(七)研究会对各省市兄弟新四军研究会的工作,应积极配合,互相交流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从事现代史(包括党史、军史、政治史、经济史、文化史、科技史、民国史等)研究和宣传的人员,新四军老战士和他们的后代及有志于从事新四军历史研究的社会其他各界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两名会员介绍;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学术研讨、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符合本团体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l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开展活动;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不少于2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工作机构。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不少于9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下设财务管理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7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1月12日